2017-03-09
举案说法——
试用期满后,能否以不符合录用条件
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谭某于2016年7月14日至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6年7月14日至2019年7月13日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2016年10月26日,公司以谭某经试用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决定解除谭某劳动合同。谭某与公司交涉未果,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200元。
[处理结果]
仲裁委受理后,认为公司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谭某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且公司在2016年10月26日与谭某解除劳动合同,已超过试用期,不能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经过调解,公司在支付了一定的经济补偿之后,双方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
[案例评析]
本案有两个焦点问题,一是试用期结束后是否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二是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结合本案案情分析,双方约定三个月的试用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公司解除谭某劳动关系的日期却已经超过了试用期,究竟是只要在试用期内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就可以在以后任一时间解除,还是必须同时符合在试用期内解除的时间条件?
对这个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应该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在试用期内。为什么这么说呢?首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法条的含义看,劳动者必须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6号)也对此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其次,在《劳动合同法》中还设置了因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在实践中,如果超过了试用期,发现劳动者考核后工作能力差,不符合录用标准,可以不胜任工作为事由解除。最后,劳动者即使是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但单位也可选择不解除劳动合同,超过试用期不行使解除权,可以被视为单位对解除权的放弃。
对于第二个问题,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以下事项:第一,用人单位对录用岗位制定了明确的录用条件。录用条件一定要合法、明确、具体,可操作。首先,切忌出现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录用条件。其次,切忌一刀切以及将录用条件空泛化,抽象化,比如说符合岗位要求,就不能仅仅说符合岗位要求,而应该把岗位要求是什么,怎么衡量是否符合岗位要求固定下来。再次,录用条件应该是共性和个性的结合。所谓共性即大部分企业和岗位的劳动者都应该具备的基本条件。所谓个性即每个企业、每个岗位或者职位都有自己的特殊要求。第二,劳动者不符合用人单位规定的录用条件。不录用不能凭着感觉,应建立在公正、客观的基础之上。用人单位必须证明其已将录用条件明确告知了劳动者,并根据录用条件对劳动者进行了考核;有相应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达到录用条件;已将考核结果告知了劳动者。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上述事项,则其很难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靖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李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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